关于送达撤回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决定的公告
京建送达公告〔2019〕第050008号
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前改正该行为。整改期满后,你公司逾期未参加复查,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你公司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撤回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19〕第050022号),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在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因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作出的《关于撤回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决定》(京建撤回〔2019〕第050014号)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关于撤回北京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送达撤回北京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的公告
京建送达公告〔2019〕第050011号
北京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再符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前改正该行为。整改期满后,你公司逾期未参加复查,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撤回北京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19〕第050011号),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在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拟撤回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因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作出的《关于撤回北京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京建撤回〔2019〕第050024号)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关于撤回北京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送达撤回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的公告
京建送达公告〔2019〕第050009号
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前改正该行为。整改期满后,你公司逾期未参加复查,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你公司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关于撤回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19〕第050015号),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19年8月5日在官网(http://zjw.beijing.gov.cn)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因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作出的《关于撤回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京建撤回〔2019〕第050020号)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关于撤回北京巨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送达撤回北京恒泰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决定的公告
京建送达公告〔2019〕第050010号
北京恒泰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再符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前改正该行为。整改期满后,你公司逾期未参加复查,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你公司注册建造师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关于撤回北京恒泰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告知书》(京建撤告[2019]第050014号),你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因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机关作出的《关于撤回北京恒泰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决定》(京建撤回〔2019〕第050021号)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关于撤回北京恒泰盛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