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427号),决定在全区住建系统全面推行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电子证照的范围包括:
1 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6、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证书;7、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8、建筑业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10、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1、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2、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考核证书;
14、建筑施工特种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考核证书。
二、原纸质版证书从建设云平台及国家资质证书打印系统中直接导入,生成电子证照;对证照信息不全,无法正常识别的证照,按照各级审批权限,重新从系统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并生成电子证照。
三、电子证照从2020年1月10日起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前,电子证书和纸质版证书可并行使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0年3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权限内审批发放的原纸质版证书全部作废。企业和个人申请审批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可自行下载和打印电子证书。
四、2020年3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从事招投标、建筑领域等相关活动,主管业务部门不再要求提供纸质版原件,直接从建设云平台中查询或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
五、电子证照推行后,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理由,颁发纸质版证书,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电子证照推行过程,如有意见,可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田 霆 联系电话:0991-281017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3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