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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9 发布时间:2022-11-05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采购价格)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乙级资质标准 2.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 Ao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2.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釆购价格)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承包工程范围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 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 注: 1.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民航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附则 (一)企业资产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 2.《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3.《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6.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2名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0.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1.《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3.《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不少于3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4.《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标准中要求“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指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2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5.《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2.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3.业绩中要求的“X类中的X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5.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9.《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 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1.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五)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六)其他 1.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铁路铺轨架梁、河湖整治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4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本标准的“以上气“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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