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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布时间:2022-11-08

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修建活动的监督处理,保护公共利益和规范修建商场秩序,确保缔造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修建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缔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缔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施行对修建业企业资质监督处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修建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修建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其具有的资产、首要人员、已完结的工程成绩和技能装备等条件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经查看合格,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担任全国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一致监督处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合作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施行相关资质类别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一致监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合作同级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依照工程性质和技能特色别离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依照规则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和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能够承当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舞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有独资或许控股的劳务企业。 修建业企业应当加强技能创新和人员训练,使用先进的缔造技能、修建资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请求与答应 第八条 企业能够请求一项或多项修建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请求或增项请求资质,应当请求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修建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触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修建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触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修建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答应: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请求本规则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其间,国务院国有资产处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修建企业及其部属一层级的企业,能够由国务院国有资产处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修建企业向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结束,并将初审定见和请求资料报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受理请求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结查看,公示查看定见,公示时刻为10个工作日。其间,触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查看。 第十三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则的资质答应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则的资质答应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在资质答应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请求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已完结成绩等电子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应当照实提交有关请求资料。资质答应机关收到请求资料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的规则处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答应决议向社会揭露,并为公众查询供给便当。 第十七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一致印制,正、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资质证书有用期为5年。 第三章 连续与改变 第十八条 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企业持续从事修建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答应机关提出连续请求。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在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逾期未做出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有用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作改变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处理改变手续后1个月内处理资质证书改变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颁发的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改变,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改变证明资料报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在2日内处理改变手续。 前款规则以外的资质证书的改变,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则。改变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改变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备案。 触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的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改变,处理改变手续的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改变状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作兼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继承原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应当请求重新核定修建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替换、丢失补办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替换、丢失补办请求等资料向资质答应机关请求处理。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企业丢失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请求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丢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晋级、资质增项,在请求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答应决议作出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不予批准其修建业企业资质晋级请求和增项请求: (一)逾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 (二)与缔造单位或企业之间彼此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 (三)未获得施工答应证私行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背国家工程缔造强制性规范施工的; (六)歹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许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秘或谎称、延迟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止对事故查询的; (八)依照国家法令、法规和规范规则需求持证上岗的现场处理人员和技能工种作业人员未获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实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延迟实行保修责任的; (十)假造、变造、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法非法转让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作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许发作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背法令、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加强对企业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意资质规范和商场行为的监督处理。 上级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资质处理工作的监督查看,及时纠正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查看人员实行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采纳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查看企业供给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查核或许训练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处理、安全出产处理、合同处理、档案处理、财务处理等企业内部处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查看企业进行查看,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本规则及有关规范和规范的行为。 监督查看人员应当将监督查看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查看人员和被查看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查看人员在施行监督查看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查看人员应当为被查看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讨取或许收受企业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应当帮忙与合作,不得拒绝或许阻挠。 监督查看机关应当将监督查看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修建活动的,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办,并将违法现实、处理结果或许处理主张及时奉告该修建业企业资质的答应机关。 对获得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颁发的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求处以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行政处分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现实、处理主张及时报送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首要人员、技能装备等方面满意相应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契合相应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逾越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的晋级、增项,不能承包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要求条件的,资质答应机关能够撤回其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能够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答应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应当撤销修建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答应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答应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答应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准予资质答应的; (四)对不契合资质规范条件的请求企业准予资质答应的; (五)依法能够撤销资质答应的其他景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答应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质答应机关应当依法刊出修建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答应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未依法请求连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撤消的; (四)企业提出刊出请求的;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刊出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查看状况和处理定见及时奉告资质答应机关。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将触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的修建业企业资质答应被撤回、撤销、撤消和刊出的状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树立、健全修建业企业信用档案处理制度。修建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资质、成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状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依照有关规则向社会揭露。 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向资质答应机关供给真实、精确、完好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分的,应当将行政处分决议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和根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答应机关应当推广修建业企业资质答应电子化,树立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请求企业隐秘有关真实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答应机关不予答应,并给予正告,请求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答应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请求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缔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对处分机关和处分方法有规则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执行;法令、法规未作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规则及时处理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改变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查看时,不照实供给有关资料,或许拒绝、阻止监督查看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依照本规则要求供给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或许其他有关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缔造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契合资质规范规则条件的请求企业准予资质答应的; (二)对契合受理条件的请求企业不予受理或许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结束的; (三)对契合资质规范规则条件的请求企业不予答应或许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答应的; (四)发现违背本规则规则的行为不予查办,或许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答应和监督处理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缔造部颁布的《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缔造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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