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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资质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59 发布时间:2022-11-14


关于2020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0年第四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兴德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建设的矿区环城区天然气管网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17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国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安国市建设的鸿翔欧景苑项目2#、3#楼,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丽达制衣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宁晋县建设的河北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年产400万件服装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和《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罚款47646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水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建设的爱琴海国际广场项目,存在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经营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海港区尚宸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案   该企业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家园2栋2单元406号房屋交易提供经纪服务时,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邢台宏盛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预售案   该企业在威县建设的宏盛唐城A区60#楼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99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冀州区建设的文轩佳苑小区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宗县康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广宗县建设的现代城新城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河北隆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承德市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承建的隆化县金地祥宇商住小区深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十、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承建的海兴县欣苑小区2#、3#、9#、10#住宅楼存在:3#楼塔吊未使用专用开关箱,且动力电源未经过漏电保护器;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标准节及附着装置;塔吊部分滑轮防脱绳保护装置失效,小车断绳保护器损坏失效,固定小车钢丝绳绳卡数量不足;3#楼安全通道设置长度不足;3#楼悬挑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架体小横杆缺失严重,与主体拉结点太少且不规范,剪刀撑未在全高度设置;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网,个别层井口未设防护等问题。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作者:河北资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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