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本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2.申报的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的,申报企业应承担该项目中的施工部分。3.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铁路工程相关方面资质除外。
4.本标准要求的“×类中的×类”业绩必须分别满足。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其申报的3个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中的高度、层数、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额等4类考核指标中的3类,且不能互相替代。企业申报的3个业绩分别满足2类高度指标业绩和1类层数指标业绩要求的,不予认可。
5.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6.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为某住宅小区中的某栋住宅楼,小区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但该栋住宅楼已竣工验收合格,则该栋住宅楼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筑面积”是指单个合同所载项目的面积,分期签订多个合同的,不累加计算。
8.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为准,且该专业工程所在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9.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10.本标准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工程业绩是境外承包工程的,需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说明文件,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3.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2个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该项企业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4.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5.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6.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8.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10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六)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资质延续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需满足标准中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的要求,工程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综合资质:近5年完成2类以上施工综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
2.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近5年完成2个以上本类别甲级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
3.施工总承包乙级、专业承包乙级资质:近5年完成过2个以上本类别工程项目。
(八)其他
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作者:河北资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