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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22-11-05 20:14来源:河北建筑资质升级代理 字体大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青建政〔2019〕454号

各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7日

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青海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适用于下列工程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建设工程科研类: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察及设计等各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从事建设工程中建筑施工、建筑机械及建筑材料与制品生产各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建设工程管理类:在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和监理运行中从事造价、咨询、招投标、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畅通技能人才评价通道,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459号)相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五条 促进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相关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和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属资格审查范围,主要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学识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由各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全面认真履行本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认定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认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在青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申请认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直接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直接认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可直接认定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晋升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专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大学专科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七年;中专学历,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九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硕士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任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须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后续学历,可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各类挂靠企业名下申报职称人员,以及申报材料和相关证件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列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十一条 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凡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推荐: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三)非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四)离退休人员;

(五)申报当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六)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了解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基本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有参加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或一般性科研项目的技术研究工作或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经历,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具备处理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从事本专业工作或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完成一项以上科研开发项目或完成获准立项的一般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2.参与完成一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管理工作,并交验合格;

 3.独立撰写一篇以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设计文件等。

 第十四条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运用于实践;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4.熟悉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一项以上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

  (2)完成一项以上工程技术难题解决方案或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经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切实可行的;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一项以上一般科研项目研究方案的编写、设计,并完成研究报告或论文;或完成一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技术导则等的编制,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颁布。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小型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推广应用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鉴定、评价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附相关材料);

(3)参加编制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建设;

(2)作为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经验收合格的两项以上小型工程或一项以上中型工程;

  (3)作为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在施工建设中推广应用经省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鉴定、评价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担任一项以上小型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加一项以上中型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审查工作;

  (2)参与一项以上建筑方案设计、科研选题立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检测及鉴定、工程评估等方面的建议并采纳(附印证材料);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三项以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等方面的任务。

  (三)业绩成果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或省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一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单位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省级成果水平评价(附原始资料);

(3)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前五名,以证书为准);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勘察、规划奖三等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标准图集一项以上,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布;

(3)主持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两项,或规划两项,或设计三项的全过程;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或二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两项小型工程或一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获得省、市、州有关部门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期完成两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四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一次交验合格;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市(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两项以上市(州)级优质工程项目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工程鉴定中的技术工作;

(3)组织实施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三项以上,取得显著效益(以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准);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第十五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理论应用于实践;

  3.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4.熟悉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理论、方法、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2)应用新技术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难题,或推广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有切实可行的;

  (3)编写或设计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方案,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技术,能独立写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编制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两项以上。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两项或大型一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主持或主要参与人,完成重大技术革新;或处理重大事故、重大生产故障的,制定的措施得当,受到市(州)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省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认可。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或担任大中型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的负责人;

(2)提出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科研课题的选题、设计的立项报告,并通过论证被采用;

  (3)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制省级以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1、从事建设工程科研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持经省部级以上批准或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一项以上(附原始资料);

   (3)科研成果水平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一项以上;

  (4)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两项或发明专利一项以上(主要贡献者);

  (5)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著)两篇以上。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两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的规划、勘察两项、设计三项或中型以上(含中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审查六项,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专业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两项以上,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布执行;

(4)主持开发和推广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著)两篇以上。

  3、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期完成一项大型项目或两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工法编制,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消除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附材料);

  (5)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著)两篇以上。

  4、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二项以上(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两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评估、工程检测和工程技术签定工作,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负责三项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3)主持推广应用国家正在推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四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认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国家、省级、企业1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已颁布实施(具有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公开出版专著或合著,或在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著)两篇以上。

  第十六条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较强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

2.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科技信息和技术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并推广应用到科技、生产和技术工作中;

3.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主持完成重大项目;

4.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广泛地参加学术活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 2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主持2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实验、消化示范,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省(部)级批准的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生产技术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与实施,并通过验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4.承担2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的建设项目,效果良好;

5.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研究院技术负责人;

6.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7.承担1项以上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3项以上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3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标准设计图集;或1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或2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或1项国家级工法;或3项省级工法的制定工作;

8.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负责人;或2项以上国家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建设工程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3.主持编制1项以上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主编编制1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或主编编制2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或主编编制1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或主编编制3项以上省级工法,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主要获奖人员);

6.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完成验收;

7.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8.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授权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

 9.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相关专业领域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技术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查重报告)。

  第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稳定专业人才队伍,对扎根奉献青海建设事业,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三年以上,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入选者)。

(二)获得1项以上国家级专业技术奖项;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前五名获奖人;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

(三)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一项以上,经相关部门通过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的或完成的,并附有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以上”均含本级,“主持人”指排名第一,“主要参与人”指前五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的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范围,指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青海学者、省级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计划”中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按照荣誉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州)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科技和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视同省(部)级项目,企业自选项目如完成后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可视同相应级别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范围,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范围,指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各类科技奖(含重大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勘察设计奖等;市(州)级专业技术奖励范围,指市(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类科技奖、自然优秀学术成果、优秀工程奖、勘察设计奖等。科学技术奖须有获奖证书的,按照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指国家部委、省、市(州)科技部门经过科技成果水平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相应级别成果。

 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须经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著作和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合著作者需完成5万字以上。专著或合著,指取得国标标准图书编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著作、论文内容须与任现职期间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公开发行,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

 核心期刊,指在《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上检索,按期刊刊载时是否属于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布时间确定。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不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一)与本人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出版的资料、文件等汇编书籍;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在增刊、专刊、专辑、特刊、论文集、报纸、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建政〔2001〕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有关政策执行。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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