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2020年已经到来,回顾2019年,建筑业各项重要政策陆续发布,对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产生长远而重大的影响。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2、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3、缩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 4、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5、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6、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7、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8、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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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意见的函》,全国工程造价资质审批或将施行告知承诺制: 1、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建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2、工作安排:2020年5月1日起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停止接收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审批材料。 3、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4、加快推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据共享,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必要手段。
2019年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方案涵盖“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
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领域职称制度,迎来大改: 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2019年8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四大亮点: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建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针对工程款问题,工信部在9月份发布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1.5倍利息!
2019年7月住建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3.报考要求:
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只从住建部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之后,在2019年,各地对“挂证”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越来越频繁,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2019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 1、建立全国统一服务信息平台,项目部动态履职信息一网打进,该平台又是将是行业治理的一把利剑。 建筑业现场履职信息将全网覆盖,这将是继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交纳信息全国联网后,又一把市场监管的利剑! 2、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3、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4、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5、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7、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