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建〔2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方式
(一)调整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均可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自2020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申请,《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9号)同时废止。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性能认定的,在有效期结束后自然失效。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督促民用建筑项目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项目能效测评及联合验收重点核查内容,切实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实施质量抽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要求,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落实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对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选用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执行标准以及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得通过设计文件直接或间接指定具体生产供应厂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8〕50号)规定办理,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不得低于国家及我市相关现行技术标准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选用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审查,并严把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关,确保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对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以及型式检验报告、供应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批次和数量进行抽样复验。
(五)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结果进行检查认可,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杜绝进场验收不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六)生产供应单位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实并在合同中明确供应项目名称以及所供应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生产供应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并对产品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七)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及检测能力,严格依据技术标准对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测,做好取样和检测过程记录,确保取样、测试和结果可追溯查询,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检测结果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使用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