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建筑业多项重磅信息和政策!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部署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会议指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预期,事关政府公信力。同时,拖欠账款在相当程度上也影响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既要加大春节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会议确定,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剩余的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新发现的瞒报、漏报等欠款纳入台账一并办理,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对无法完成清欠任务的市县要统筹制定解决方案。大型国有企业要对下辖企业统筹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二是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以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清欠资金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今后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是强化约束惩戒。对零清偿、进度慢的要通报和处罚。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等要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国有企业强化及时还款约束,防止霸王条款、打白条等行为,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内部考核。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拖欠时间。 五是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各级政府要真正过紧日子,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会议要求,春节临近,各地各部门要多措并举,加强统筹协调,全力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有很多亮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等。 针对本次会议所提到和建筑业相关的信息,小编根据整理过往已公布的相关政策,来让大家了解未来的趋势。 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四大亮点: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作者:河北资质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