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取得的资质只能承接相应范围的工程项目,如果企业没有资质,则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如果未通过资质门槛,则合同无效,这个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是,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是不容易理解的,与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案例相比,超过资质等级施工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是非常严格的,最高法院对房地产商业案件有几种司法解释,1995年12月发表的司法解释之一是关于城市房地产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和运营案例的几个问题的答案,该司法解释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建设和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如果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手续并获得了开发经营权,法院可以确定合同是有效的。
对[2005]5号法律和95年司法解释进了一步,即把补办的时间从一审提到了起诉前,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施工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必须有建筑施工,而且不允许超越资质等级,为什么建筑行业的建筑施工市场准入条件如此严格,这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有关,建筑产品是群众居住的房屋或公共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比较特殊的。
因此,超过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导致合同无效,这不是法院制定的,但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建筑公司承担超出企业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是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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