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此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方式应依法决定。河北资质认为,此条应是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方式选择进行指导说明。
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
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这代表着评委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利(虽然是按照评标办法评审,但主观性还是很大),但是其并不会对中标结果负责。同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权利,但是却依旧由招标人对中标结果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此条指导意见提出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这意味着招标人可自主择优选择投标人,同时,推荐3至5名候选人也代表着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工程建设领域中,挂靠、资质借用等现象非常普遍,即使有些企业使用内部高资质、高职称的人员作为投标文件的技术力量获取高分,但实际上这些人员也并不会真正参与此项目,而是继续用于下一个投标项目。此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将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单位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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