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6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通过软件填写。软件下载路径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办事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下载”。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参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移出资质的企业、资质被吸收的企业,均需在“变更内容”栏中填写原资质证书编号。 5、《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6、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