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2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1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14084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鲁建罚字〔2019〕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沂水县开拓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文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3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140921)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4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4098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8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40948)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1〕14015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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