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建筑施工、河北建筑企业资质代理组卷申报一站式服务,您放心承接工程,资质的事情交给我们!
栏目列表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住建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被暂扣安许证

时间:2022-11-05 19:49来源:河北建筑资质升级代理 字体大小:【
鲁建罚字〔2019〕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航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珍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2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1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14084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鲁建罚字〔2019〕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沂水县开拓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普*文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3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8〕140921)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鲁建罚字〔2019〕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恒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4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40984)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鲁建罚字〔2019〕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临沂铁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成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5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8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40948)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鲁建罚字〔2019〕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省费县天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才
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中,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19〕56号),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1〕140157)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受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分隔线----------------------------
点击收缩

咨询电话:

1303144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