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作弊案,彻底摧毁一个组织考试作弊的49人特大团伙。 今年5月,该团伙组织浙江省400多名考生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作弊,仅订金就收取了180多万元。 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作弊人员交代,他们团伙在考点内外都安装了“高科技”设备。考试当天,有人会在考场外通过对讲机,给场内考生报答案。 女老板安排亲友考证 牵出特大作弊团伙 张某(女,44岁,温州瑞安人)是温州瓯海某建筑装饰公司老板。今年随着工程行业相关政策收紧,她的公司急需4、5名拥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挂靠。但在短时间内,她找不到这么多人。于是,她授意公司员工凌某(女,36岁,温州瓯海人)寻找作弊机构,准备安排自己的几位亲友参加“考证”。 随后,凌某通过“江湖线索”,找到“懂行”的业内人员陈某(男,36岁,温州瓯海人)。陈某表示可以帮忙联系,但每个考生要收费2万元。根据双方协定,张某的5名亲友考前还每人领到一套作弊设备。 今年5月25日,浙江举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网安大队在省厅、市局网安部门的指挥下,抓获考试作弊的组织人凌某。5月27日,张某、陈某迫于压力也主动到瓯海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投案自首。 据落网人员交代,他们在考点内外都安装了“高科技”设备。考试当天,有人会在考场外通过对讲机,给场内考生报答案。而考试作弊的这些设备从哪来?试卷答案由谁提供?考试当天浙江是否还有别的地方考场作弊?瓯海警方发现,这背后隐藏着一个特大作弊团伙。 23家公司、400多名考生涉案 警方抓获犯罪团伙人员49人 经过深挖细查,一个以杭州富阳张某(男,36岁)、王某(女,30岁)为首的组织考试作弊团伙进入警方视线。该团伙中,张某夫妻负责和各地工程公司谈合作,联系考生资源,租赁作案地点改装和存放设备,并安排王某斌(男,27岁,江西鄱阳人)等人负责购买、招募他人摆放作弊设备,并和同行胡某(男,42岁,杭州拱墅人)相互串通,在设备和答案方面相互帮助、相互支持。 随着侦查的深入,瓯海警方逐渐掌握了该团伙成员的身份信息和活动轨迹。今年5月底开始,一场收网抓捕行动在浙江各地陆续展开。 5月30日,在温州市局网安的大力支持下,瓯海警方奔赴杭州、湖州等地,抓获该团伙的主要成员张某、王某斌、王某金。6月12日,瓯海警方又出动20多名警力,在杭州、嘉兴等地抓获蒋某阳(男,28岁)等8名江西鄱阳籍男子,这些人负责考场外投放作弊设备。7月9日、8月1日,10月16日参与考试作弊的建筑工程公司老板李某(男,48岁,温州瓯海人)等20多人也纷纷落网。行动中,警方还查处了23个参与作弊的建筑工程公司,收缴专业作弊设备15套。 一单“生意”可以收入500万以上 经查,张某、王某一直在杭州从事市政工程类培训工作。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行业对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求增多,新规挤压建造师证书挂靠空间,让这对夫妻看到了“市场需求”和“商机”。他们找来王某的弟弟王某金和江西男子王某斌,还找到同行胡某等人相互帮助、相互支持串通一起作案。 按该团伙制订的规则,这次考试每个考生都要先预交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定金,等考试成绩通过后再交剩下的15000元。如果因作弊原因失败而未取得资格证书,退还每人3000元设备押金。根据侦查情况,这次考试除温州的200多名考生,浙江省内还有200余名考生向该团伙预付了考试订金,共计180多万元。如果考试作弊全部成功,张某、王某夫妻和胡某的收入将达500万元以上。 目前,张某等5名团伙主要成员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其他对象则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中。 近期各省曝光出不少二建作弊案件:
... 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行为,此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再次提示广大考生,考试没有捷径,今后莫要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建造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 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